发文单位: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| 成文日期:2020年12月10日 |
标 题:澳门威斯尼在线:印发河池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(河政办发〔2020〕55号) | |
发文字号:河政办发〔2020〕55号 | 发布日期:2020年12月23日 |
各县(区)人民政府,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:
???《河池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0年12月10日
河池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
第一条??为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,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,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?本办法适用于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(以下简称法律顾问)的考核评价工作。
第三条??本办法所称的外聘法律顾问,是指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澳门威斯尼斯人娛乐城: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》(桂政办发〔2015〕4号)以及《澳门威斯尼在线: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》(河政办发〔2015〕58号)要求聘请的法律顾问。
第四条 ?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工作由聘任机关负责实施,于每年12月或聘期即将届满时进行。
第五条 ?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。年度考核评价应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,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法律顾问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。聘任法律顾问聘期不满一年的,不评定考核等次。
第六条 ?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法律顾问聘任管理的重要依据。
第七条??法律顾问考核评价以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按规定履行职责、遵守工作纪律、创新开展工作等为要素。
第八条??法律顾问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如下:
(一)履行职责情况。主要包括:
1.对党委、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,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论证审查;
2.重大、疑难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案件论证;
3.重要经济项目、资产处置、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、重大突发事件论证;
4.重要合同、协议审查及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,能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,提出的意见、建议适用法律准确、符合实际、具有可操作性;
5.认真、及时完成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(二)遵守执业纪律情况。主要包括:
1.联系畅通,能够及时完成交办任务;
2.严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政府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,不得对外擅自透露工作内容;
3.不得利用工作便利,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;
4.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;
5.不得在诉讼、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,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;
6.不得未经书面授权,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发表意见;
7.不得有从事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等行为;
8.不得有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行业执业管理规定、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的其他执业纪律的行为。
(三)创新开展工作情况。主要包括:
1.创新法律顾问服务方式,积极参与政府法治建设工作,对法律顾问工作和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动建言献策;
2.积极参与以案释法活动;
3.参与重大突发事件或涉诉案件的处理、协调和善后工作;
4.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课题研究;
5.参与政府法治建设其他工作的情况。
第九条??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综合评定,确定为合格或不合格。
第十条 ?法律顾问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遵守执业纪律、创新开展工作的,评定为合格。
第十一条 ?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定为不合格,聘任单位应予解聘或不予续聘:
(一)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;
(二)3次(含3次)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(二)项所列行为,并造成不良后果的;
(三)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、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、行政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、行业处分等,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;
(四)律师被注销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;
(五)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。
第十二条 ?聘任期满考核根据续聘工作需要组织实施。聘任期满考核参照年度考核方式进行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三条??聘任机关和市、县(区)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,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情况,作为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四条 ?在对法律顾问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法律顾问存在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行业执业管理规定、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行为,或者法律顾问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合格的,应当向法律顾问进行反馈。法律顾问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法律顾问复核意见进行复核,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。
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,聘任机关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、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和所在的律师协会书面通报。
第十五条??本办法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、重大疾病等合法、合理的事由。
第十六条??本办法由河池市司法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??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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